柳州高温津贴相关事项
导语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详见正文津贴标准及发放。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最新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 250 元至 300 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 11.5 元至 13.8 元。用人单位的高温建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什么情况下高温津贴可以按天数折算?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另外,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作业有什么界定标准吗?
高温作业指:在每年 6-10 月份安排劳动者在 35C以上(含 35C ) 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C以下( 不含 33C)的作业情形。
因高温天气中断了工作,是不是可以相应减少劳动者工资发放?
肯定是不行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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