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公办幼儿园新收费标准

导语 柳州市级示范园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示范园标准的80%确定、普通幼儿园按自治区示范园标准的70%确定。公办幼儿园全托班收取的住宿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50元。

  一、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对全托班可收取住宿费。

  幼儿园收取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收费标准按下表分两步进行调整。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确定本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对于托幼一体的婴托班,其保教费标准可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军队举办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无教师事业编制配备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政府定价的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未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军队举办的幼儿园,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收费标准。

  三、公办幼儿园全托班收取的住宿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50元。

  四、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按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课本费。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如遇公共卫生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定后可按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收。入园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收,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

  (三)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

  (四)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

  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特困救助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等对象的保教费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由市教育部门另行组织贯彻实施。

  (六)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收费报告制度,根据《柳州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柳价费〔2015〕86号)要求,幼儿园的收费清单需通过“柳州市价费公示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以便于消费者通过登录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查询。市辖区各公办幼儿园接文后应及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关收费信息公开手续,并严格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5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收费情况。

  (八)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幼儿园的类别和等级管理,引导幼儿园持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财政部门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障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五、本通知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